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带薪休假与法律权威

2005-11-29 中国青年报
    友人“黄金周”出游归来,一见面就大发牢骚:“这哪里是游玩啊?我在所有的景点都是看人!人家外国实行带薪休假,自由自在,多好!”

  事实上,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家度过“十一”长假。今年9月,由《数据》杂志和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,在实行“黄金周”休假制的第7个年头,78.1%的北京人选择待在家里。主要原因就是,节日期间旅游的人太多,各处景点拥挤,不能达到放松身心的效果。

  “我们也有带薪休假的法律规定”,笔者的这个回答令友人十分惊讶。“我怎么从来没听说过?”他反问。

  我国《劳动法》第45条规定:“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。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”只不过,在一些单位,这条规定从来没有被认真地执行过。

  这里引申出一个问题,如果一部法律被立法者制定出来,而且确实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福利,但在一些地方、一些单位实际上不能得到实施,那么,这样的立法还有多大的意义?法律的权威性又何在?

  说白了,法律文本不过是印刷了一些文字的纸,但是,为什么这样的纸同其他印刷品不一样?它可以令罪犯颤栗,可以让奸商胆怯,可以使愚昧消除,甚至能推动经济腾飞、促进国际和平。这一切,都源自法律的权威性———这一法律的天然属性。

  然而,在一些地方的立法活动中,权威扫地的法律法规并不罕见。如某地近日出台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条例》中规定: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。但是,当地一家青少年事务中心进行的调查报告显示,74%的被调查者认为该规定不会有效,他们说:“《条例》没有规定买烟酒者要出示身份证,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。商家利益至上,不卖会吃亏。”在笔者看来,这种缺乏操作性的立法,只会给司法者和执法者平添混乱和困难,令法律的权威和颜面丧尽。

  除了上述立法技术低劣的情形之外,还有一种“口号式立法”,或称作“宣言式立法”,也是妨碍法律权威性的反面教材。即通过制定一部法律,迅速彰显立法者的鲜明态度,如:我们要为农民工维权了,就立刻制定一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规。而且,由于来自外界的压力,“口号式立法”一般在时间上具有紧迫性,立法者无暇仔细斟酌细枝末节,法律条文只能因陋就简,通常只有寥寥数十条。可以想见,这样粗制滥造出来的法律,它的权威性到底要打几折?

  而令笔者友人诧异的“我们也有带薪休假的法律规定”,则属于法律没有罚则的情形。即:法律规定公民有某项权利,但是,如果这种权利得不到实现,却没有对违法者的惩罚条款。这一现象的后果是,印在纸上的法律文本,由于不能实施,同一张白纸没有什么区别。法律的权威由此遭受到最大的伤害。

  就带薪休假这个具体的事情而言,笔者建议,应按照《劳动法》第45条的规定,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关于带薪休假的行政法规,并且明文规定: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,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企业给予行政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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